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特〔2014〕6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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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質檢總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關于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于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2010年22號)(以下簡稱原目錄)予以廢止。為確保規范有效的實施新目錄,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特種設備的監管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對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描述。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內,新目錄以定義和列表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關于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
對于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新目錄施行前已經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處理意見如下:
(一)使用登記。已經受理、未發放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終止登記程序,并告知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涉及收費的,退回相關費用。新目錄施行后,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不再有效。登記機關應對現有在用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庫逐步進行清理,將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單獨存儲,將失效的使用登記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開始,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
(二)生產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準、作業人員資質認定。已經受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依法終止許可程序,并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許可程序終止后,涉及鑒定評審、考試收費的,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應與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協商退回相關費用。
(三)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已經報檢、未完成報告(證書)簽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征求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意見,由其決定是否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生產單位、使用單位需要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開展并出具委托檢驗報告,否則,檢驗檢測機構應終止相關流程,涉及收費的,應與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協商退回相關費用。已經完成報告(證書)簽發、未出具相應報告(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出具相應報告(證書),并告知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
(四)監督檢查。已經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知行政相對人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向當地安委會或政府報告。
(五)事故調查。新目錄施行前發生的事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在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繼續完成調查處理工作,納入特種設備事故統計范圍。新目錄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種設備事故。
三、關于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特種設備
新目錄對原目錄中部分特種設備的分類方式進行了調整,部分類別、品種名稱發生了變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照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見附件)進行監管。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項目按照特種設備的對應關系相應進行調整。新目錄施行后,簽發的許可(核準)證、作業人員證,按照新目錄名稱頒發。新目錄施行前,生產單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作業人員已經取得的相應證書(報告)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質檢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項目、范圍繼續有效。新目錄施行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原特種設備代碼不變;新目錄施行后,辦理使用登記時,按照新目錄的代碼編制特種設備代碼。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特種設備范圍與新目錄不一致的,以新目錄為準。
(二)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新目錄,陸續調整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規定,修改行政許可相關信息化系統。
附件: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
質檢總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
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
序號 |
新目錄 |
原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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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品種 |
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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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氣瓶 |
焊接氣瓶 |
焊接氣瓶 液化石油氣鋼瓶 非重復充裝氣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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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種氣瓶(內裝填料氣瓶、纖維纏繞氣瓶、 低溫絕熱氣瓶) |
溶解乙炔氣瓶 低溫絕熱氣瓶 纏繞氣瓶 特種氣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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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壓力管道管件 |
非焊接管件 (無縫管件) |
無縫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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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焊接管件(有縫管件) |
有縫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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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金屬管件 |
非金屬材料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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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壓力管道閥門 |
金屬閥門 |
調壓閥 調節閥 閘閥 球閥 蝶閥 截止閥 止回閥 疏水閥 隔膜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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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壓力管道閥門 |
非金屬閥門 |
非金屬材料閥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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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壓力管道法蘭 |
非金屬法蘭 |
非金屬材料法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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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補償器 |
非金屬膨脹節 |
非金屬材料膨脹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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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附件 |
爆破片裝置 |
爆破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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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曳引與強制 驅動電梯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 |
曳引式客梯 無機房客梯 觀光電梯 病床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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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曳引驅動載貨電梯 |
曳引式貨梯 無機房貨梯 汽車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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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強制驅動載貨電梯 |
強制式貨梯 強制式客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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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液壓驅動電梯 |
液壓乘客電梯 |
液壓客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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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液壓載貨電梯 |
液壓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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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它類型電梯 |
防爆電梯 |
防爆客梯 防爆貨梯 防爆液壓客梯 防爆液壓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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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消防員電梯 |
消防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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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橋式起重機 |
通用橋式起重機 |
通用橋式起重機 電站橋式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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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爆橋式起重機 |
防爆橋式起重機 防爆梁式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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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電動單梁起重機 |
電動單梁起重機 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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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門式起重機 |
通用門式起重機 |
通用門式起重機 水電站門式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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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流動式起重機 |
鐵路起重機 |
內燃鐵路起重機 電力鐵路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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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門座式起重機 |
門座起重機 |
港口門座起重機 船廠門座起重機 帶斗門座式起重機 電站門座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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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升降機 |
施工升降機 |
施工升降機 曲線施工升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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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纜索式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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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纜索起重機 搖擺式纜索起重機 平移式纜索起重機 輻射式纜索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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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桅桿式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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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桅桿起重機 移動式桅桿起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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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機械式停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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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垂直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多層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平面移動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巷道堆垛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水平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垂直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簡易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 汽車專用升降機類停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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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觀覽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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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覽車系列 飛毯系列 太空船系列 摩天環車 海盜船系列 組合式觀覽車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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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滑行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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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滑行車系列 多車滑行車系列 激流勇進 彎月飛車系列 組合式滑行車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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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架空游覽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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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單軌列車系列 電力雙軌列車系列 組合式架空游覽車系列 腳踏車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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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陀螺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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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螺系列 組合式陀螺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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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飛行塔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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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飛椅系列 青蛙跳系列 探空飛梭系列 觀覽塔系列 組合式飛行塔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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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轉馬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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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馬系列 荷花杯系列 滾擺艙系列 愛情快車系列 組合式轉馬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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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自控飛機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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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控飛機系列 章魚系列 組合式自控飛機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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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賽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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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賽車系列 越野賽車系列 組合式賽車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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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小火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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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燃機驅動小火車 電力驅動小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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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碰碰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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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碰車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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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滑道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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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道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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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無動力游樂設施 |
蹦極系列 |
高空蹦極系列 彈射蹦極系列 小蹦極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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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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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燃觀光車 蓄電池觀光車 |
注:1. 新目錄中的“鍋爐”包括含原目錄中的“鍋筒”“集箱”“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膜式水冷壁”品種。
2. 新目錄中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分類方法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執行,原目錄中“高壓容器”按分類方法分別納入新目錄中的“第三類壓力容器”“第二類壓力容器”品種中。
3. 原目錄中的“車用氣瓶”,按照結構形式分別納入新目錄中的“無縫氣瓶”“焊接氣瓶”“特種氣瓶”品種中。
4. 新目錄中“元件組合裝置”品種是指將管子、閥門、管件、法蘭等壓力管道元件
組焊在一起的裝置。
5. 新目錄中的“焊接氣瓶”品種包含原目錄的“焊接氣瓶”及“液化石油氣鋼瓶”“非重復重裝氣瓶”三個品種;新目錄中的“通用橋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在原目錄與新目錄中具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品種,根據上述示例進行對應分類。
抄送:法規司、特設局、執法司,存檔(2)。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4年12月29日印發